6.台資高新技術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在杭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責任部門:市科委、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7.台灣地區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杭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省、市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與我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享受同等政策;受聘於在杭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負責人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或課題(含省級自然科學基金),與我市科研人員享受同等政策。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引進的科技人才團隊申報省級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責任部門:市科委)
8.鼓勵兩岸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杭設立兩岸合作研發機構,聯合建立重點實驗室,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聯手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員。對重大台資研發總部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責任部門:市經信委、市科委、市教育局)
9.台資企業可在杭開展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活動,通過知識產權轉讓交易市場開展知識產權評估、登記、交易、轉讓等活動。對台灣地區知識產權在杭轉化的,可參照國家、省知識產權激勵政策給予支持。(責任部門:市科委、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0.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杭辦展辦會的,同等享受相關支持政策。(責任部門:市會展辦、市財政局)
11.台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責任部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國資委、市交通運輸局、市環保局、市林水局)
12.台資企業或台灣同胞個體工商戶,可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公平參與政府採購。(責任部門:市財政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3.支持台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我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責任部門:市國資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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