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隱私權,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等行為,歸入了侵犯隱私權範疇。同時,我國民法典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於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專門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將隱私界定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據報道,今年疫情發生以來,部分涉疫情人員個人信息在網上遭到洩露,公安機關依法從嚴從快打擊侵犯涉疫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共治安處罰違法人員1500餘名。可見,患者個人隱私洩露,當反思疫情信息公開的邊界。換言之,保障公民知情權,不能以犧牲公民隱私權為代價;當兩者發生衝突時,知情權必須向隱私權“讓路”。這就要求,各地要結合本身實際情況,在法治精神下規範涉疫情個人信息管理,切實保護公民個人隱私。具體到麗江密接者個人信息洩露事件,有關部門應進行徹查,並嚴肅查處相關責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