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對島內“台獨”勢力的迎頭痛擊。賴清德上台之後,公然宣布“兩岸兩國互不隸屬” 的新“兩國論”,而且近期不斷強調,不斷挑戰兩岸關係底限。在他的帶動下和民進黨及其當局的惡意宣傳下,島內“台獨”勢力彈冠相慶,氣焰甚囂塵上,必須予以迎頭痛擊。而且,賴清德在就職一個月之內,就對美進行了兩次軍購,在推動“法理台獨”,繼續“倚美謀獨”,“以武謀獨”方面不斷推進,不斷導致兩岸動蕩和風險升級。
其次,這是對外部勢力插手台灣問題的明確警告。《意見》明確規定,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意見第二條、第七條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應該說,這一規定,從法律威懾力上對台獨勢力和外來勢力鳴槍示警的意義濃厚。此時,從刑事角度,對島內“台獨”分裂勢力予以精準打擊,是大陸充分利用法律工具打擊“台獨”、震懾宵小,向涉台外部勢力予以明確警告的最佳方式和最佳時機。
中評社:《意見》是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的。您如何看待《意見》的法律效力和對“台獨”的威懾力?
朱松嶺:從刑事角度懲治“台獨”,這是在賴清德集團不斷推動“法理台獨”,搞“倚外謀獨”、“以武謀獨”,不斷挑戰兩岸關係底限的情況下,在美國等涉台外部勢力不斷拱火,不斷給台灣島內“台獨”勢力釋放錯誤信號的情況下,簡而言之,是在當前複雜的兩岸和國際局勢下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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