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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中評社 盧哲攝) |
中評社香港1月25日電(記者 盧哲)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24日在立法會表示,截至去年11月底的過去5年,警方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共拘捕79人,如行乞活動涉及恐嚇、擾亂秩序等,有關人士亦有可能幹犯其他罪行。警方會密切留意行乞活動的情況,包括有關罪行的罰則能否達致阻嚇作用,並按個別案件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鄧炳強強調,警方一直利用情報持續監察是否有集團安排及控制訪客到港行乞,並與相關執法機構保持緊密聯絡和交換情報。
鄧炳強在回覆議員關於“打擊行乞活動”議題的提問時表示,任何人在任何公眾地方乞取或收取施捨,均有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警方會跟進涉嫌在本港進行的行乞活動,並會按個別案件的情況採取適當行動。不論進行行乞活動的人士是否香港居民,警方均會根據證據考慮是否作出相關起訴。過去,警方採取多管齊下的方法,透過加強執法及跨境合作等打擊非法行乞活動。
鄧炳強表示,過去五年(截至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警方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共拘捕79人,當中57人持往來港澳通行證(雙程證)、18人持香港身份證、3人持中國護照、1人持俄羅斯護照。
鄧炳強說,入境事務處在審查入境旅客時,會按個別情況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該旅客來港的真正目的及是否符合一般入境條件(如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及返回原居地所需的證件或入境許可)等。入境處並無備存因曾在港行乞或非法籌款而被拒入境旅客的數字。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6A條“乞取施捨”罪,進行行乞活動的人士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二千元及監禁一個月;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二千元及監禁12個月。除此以外,因應個案的情況,若行乞活動涉及恐嚇、擾亂秩序等,有關人士亦有可能幹犯其他罪行,例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6B條“以恐嚇方式行乞”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8個月、《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最高刑罰為第二級罰款(即港幣五千元)及監禁12個月等。警方會密切留意行乞活動的情況,包括有關罪行的罰則能否達致阻嚇作用,並按個別案件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