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6日電/據大公報報導,新時期呼喚新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那就是調解機制。這可能是出於幾個方面的原因:第一,舊的爭端解決機制難以維護新興經濟體及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要求。第二,研究表明審判與仲裁越來越費時和昂貴,在解決國際商事爭端方面尤其如此。第三,符合人類追求和諧的理想。香港原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曾經在“2022年調解會議”上說:“調解為先:和諧為本 躍進未來”這個口號概述了我們的調解哲學。調解是我們走向和諧的有效工具,這也是中國文化的精髓之一。第四,調解非常適合發展中國家,因為他們可能缺乏解決爭端的足夠資源。所以,從中國的角度看,用調解解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爭端是最為理想的方法,體現了共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贏的精神。第五,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是踐行聯合國憲章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的重要實踐。
新時期呼喚國際商事調解機制,也為香港帶來了新的機遇。在中國與有關國家的共同努力下,於2022年簽署了《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聯合聲明》。根據這個聲明,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於2023年2月16日正式在香港成立。國際調解院是世界上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國際法律組織,向國際社會提供一項全新的全球法治公共產品。
為什麼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在香港成立呢?筆者認為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第一,根據“一國兩制”,香港實行普通法。大家知道,普通法與大陸法各有千秋,但畢竟普通法對國際商事運作的影響要多些,不少國際商事規則都是按照普通法傳統制定的。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去年“七一”重要講話中,總結實踐“一國兩制”經驗提出的“四個必須”,其一是“必須保持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當中包括“保持普通法制度”。
香港具有不可取代制度優勢
第二,香港有相對穩健的法律制度,其法治評分長期位居亞洲前列,容易得到國際社會和爭端雙方的認同。在本地和國際調解方面,香港建立了一個良好和穩健的監管─制度框架,當中包含《調解條例》(第620章)、《香港調解守則》、CEPA調解機制、檢定調解員資歷的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以及數目不斷增長的調解計劃和服務提供者。
第三,香港擁有大量既熟悉內地、國際法律、又具有語言優勢的專業人士,與國際法律界互動頻密。誠如有文章指出:香港這種“內通外聯”的獨特優勢是其他內地城市無可比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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