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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出席造勢大會(中評社 梁帆攝) |
中評社香港5月7日電(記者 盧哲 梁帆)香港特區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李家超6日下午在灣仔會展舉行見面會。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出席並發言。梁振英表示,對香港未來有信心,相信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新一屆特區政府不僅可以治理好香港,同時可以貢獻國家。
當天見面會以“我和我們 同開新篇”為主題,邀請了全體選委、競選辦顧問團及主席團成員,以及社區代表出席,為李家超選舉造勢。李家超競選辦稱參加者逾1400人。梁振英在發言中談到行政長官選舉的憲制基礎和法律規定,表示選委要嚴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有關的《決定》履行選舉委員的職責,並呼籲大家在投票日踴躍投票。
梁振英表示,未來,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正加速演變,香港作為中國一部份,作為高度開放和高度國際化的城市,機遇和挑戰並存,優勢和短板並存,因此全香港社會更需要“上下同欲”,要減少空轉內耗,要有大局思想,有集體意志,有奉獻精神,有處理好“小我和大我”關係的意識。
他表示,“我對香港的未來有信心,我相信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新一屆特區政府不僅可以按照《基本法》領導香港人治理好香港,而同時可以貢獻國家,踐行習近平主席在2018年11月12日對香港提出的‘四個新的希望’:‘更加積極主動助力國家全面開放、更加積極主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更加積極主動參與國家治理實踐和更加積極主動促進國際人文交流’。”
附梁振英發言全文:
李家超先生,各位選舉委員:
今日我很高興和一千多名選舉委員一起出席李家超先生的“我和我們 同開新篇”行政長官選舉活動。
行政長官選舉是香港政治生活中的頭等大事,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不僅是特區政府的首長,而同時是整個特區的首長,代表整個特區;同時,行政長官不僅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這些都是《基本法》的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的體制,相對立法機關來說,這一重要特徵主要體現在《基本法》的第六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至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基本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中英聯合聲明》的第三條第四款也有完全一樣的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In English, Article 3(4)of the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had the following provision, “The chief executive will be appointed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results of elections or consultations to be held locally.”
《基本法》的第四十五條也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去年3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各位就是體現廣泛代表性和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
以上是後天的行政長官選舉的憲制基礎和法律規定,我們要嚴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有關的《決定》履行選舉委員的職責。
未來,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正加速演變,香港作為中國一部份,作為高度開放和高度國際化的城市,機遇和挑戰並存,優勢和短板並存,因此全香港社會更需要“上下同欲”,要減少空轉內耗,要有大局思想,有集體意志,有奉獻精神,有處理好“小我和大我”關係的意識。
我對香港的未來有信心,我相信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新一屆特區政府不僅可以按照《基本法》領導香港人治理好香港,而同時可以貢獻國家,踐行習近平主席在2018年11月12日對香港提出的“四個新的希望”:“更加積極主動助力國家全面開放、更加積極主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更加積極主動參與國家治理實踐和更加積極主動促進國際人文交流”。
請大家在後天踴躍投票。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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