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題: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挑戰與機遇 作者:王貴國(香港),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浙江大學國際戰略與法律研究院院長、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中國法與比較法講座教授、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耶魯大學法哲學博士、國際比較法科學院名譽院士
【摘要】高質量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就離不開當前的國際大勢。粵港澳大灣區的合作領域應不局限於傳統的貿易、投資、金融等方面,而是應該熱烈擁抱新技術、新領域。粵港澳大灣區是一個充滿活力、富有創新精神的城市群,可在新技術發展、使用方面起到引領國家發展的作用。
一、當代國際環境的特點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列國在經濟方面的相互依賴關係不斷深化,經濟全球化的程度不斷提高,從而使得作為全球化法律秩序的全球治理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近年來,由於經濟與科技的進步、新冠疫情的發展、地緣政治的影響等,國際秩序的發展出現了新局面。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以中國式現代化推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實現高質量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意味著中國離不開世界,世界也離不開中國。基於此,如何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意味著必須要考慮國際環境,必須要充分利用國際環境,必須要對國際環境有一個準確的評價。
當下,國際環境變幻莫測,風雲詭譎。全球化是不是或者依然是不是世界的大勢?全球化是否已到了發展的終點?對於這些問題,學界見仁見智。全球化的本質是國際合作,是基於國際經濟交流與交往的國際合作,是體現世界經濟走勢的過程。從威斯特伐利亞時代發展至今,不難看出世界經濟走勢的發展如同海浪般起伏,但即使如此,全球化也依舊是當今世界之大勢。
在此背景之下,高質量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就離不開當前的國際大勢。當前的國際大勢為全球化,那麼該大勢與我國提出的人類命運共同體之間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呢?人類命運共同體和我國主張的應堅守二戰後建立起來的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堅守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及原則為核心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繫。所以在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的過程中,必須要考慮國際規則是什麼,《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宗旨是什麼,如此才能在高水平、高層次的背景下建設粵港澳大灣區。
具體應該如何高質量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可建立粵港澳大灣區與“一帶一路”倡議之間的聯繫,助力人類命運共同體之實現。“一帶一路”倡議即為實現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一個抓手,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必須要有一些具體的措施和合作項目。“一帶一路”可提供理論支撐、具體合作的項目與合作的方向。我們認為,粵港澳大灣區應成為我們國家推動“一帶一路”建設的基地與平臺。基於此,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不可脫離全球化之大勢與“一帶一路”的平臺;充分利用這一大勢與平臺可為實現高質量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提供助力,提供巨大的發展與合作空間。
我們認為,粵港澳大灣區的合作領域應不局限於傳統的貿易、投資、金融等方面,而是應該熱烈擁抱新技術、新領域。粵港澳大灣區是一個充滿活力、富有創新精神的城市群,可在新技術發展、使用方面起到引領國家發展的作用。具體而言,包括數字經濟、網絡空間、人工智能、新能源、高科技農業、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等。特別是人工智能、公共衛生、高科技農業等應成為今後從粵港澳大灣區向“一帶一路”參與國推進合作的力量和平臺。粵港澳大灣區中的深圳是我們國家公共衛生秩序建設最好與最具創新的地區之一。“欲知平直,則必準繩;欲知方則圓,則必規矩”,因而在此過程當中,如果要推進“一帶一路”倡議,通過“一帶一路”倡議促進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從而為《聯合國憲章》目的和宗旨的實現貢獻力量,則不僅需要粵港澳大灣區這樣的平臺,更需要相應的規則,也需要相應的原則。
二、當代國際秩序的特點
上圖闡述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與特點。簡而言之,幾乎國際法的所有原則和規則均源自於國內法。從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體系開始,到二戰後建立起以聯合國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其中的規則和原則主要來自於西方發達國家。在此過程中,中國及中華民族的貢獻因歷史原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然國際秩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原則和規則需要與時俱進,需要不斷興革。恰逢其時的是中華民族正處於實現百年復興的重要歷史節點。國人應該有信心,應該立足於中華傳統文化、中華民族的價值觀審視當今的國際秩序與規則,應該以中華傳統文化為基礎,以現代國際交流交往的需要為目標,努力為興革國際秩序貢獻中華民族的理念、價值、思想和經驗。
當今世界國際法規則的創立和發展模式是:首先來自於列國的國內法,而後成為國際條約的規則和規範,甚至是習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這些規範的特點之一是其約束力及強制執行力較之以前增強了很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此方面的作用格外突出,《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一攬子協定對締約方有直接拘束力,也就是說各成員方必須通過國內法執行世貿組織下的義務。至於世貿組織成員是通過制定、修訂、完善現有法律與法規,還是通過其他手段履行世貿組織下的義務則可由相關成員自行決定,條件是必須實施這些國際條約的規範,否則便可能面對世貿組織的制裁。
那麼,在國際法規則和原則不斷以強勢地位、具有強制力的方式進入國內法之背景下,國際法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顯然,國際法包括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內容。相比於國內法,有以下兩點需要注意。首先,當代國際秩序在爭端解決方面的特點尤為突出。我們覺得,國際法在爭端解決方面的規定並沒有為國人所充分認識。目前,國際法爭端解決程序中所適用的訴訟原則、訴訟習慣、訴訟技巧,甚至是文書的準備,基本上都是沿襲普通法的做法。因此,在跨國商事爭議解決以及投資者與東道國爭議解決中,西歐、北美等國家的專家、律師參與了絕大多數的個案。有的是作為仲裁員,有的是作為代理人,還有的是作為專家證人參與這些跨國爭議解決。
其次,國際判定法現已成為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得到進一步的重視。
從國際法院到世貿組織,再到國際投資仲裁庭及商事爭端解決仲裁庭,均沒有關於判例法的明確規定。然在國際實踐中,國際法院的法官、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及專家組的成員、投資仲裁的仲裁員、商事仲裁的仲裁員、律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無不援引先前的判決與裁決。國際法院的判決更是經常被投資仲裁與商事仲裁的當事方所援引。世貿組織的上訴機構和專家組也無不援引先前的裁決與決定。這就形成事實上的國際判例法。毫不誇張地說,仲裁員、律師等在處理案件時,如不援引或如不廣泛援引先前的相關案例都可能被視為失職。
在所有涉及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和專家組、投資和商事仲裁庭的案件中,律師一定會努力援引先前的判決和裁決。在此情況下,負責的法官與仲裁員便很難迴避這些案件,事實上必須援引相關的案件,以證明自己所做決定的正確性。判例法便是在此過程的不斷檢驗中形成,從而成為事實上如何解釋條約規定、合同規定、以及列國國內法的依據。這也是我們必須研究判例法的原因之一。在國際司法實踐中,判例的援引並不僅限於機構內部,如很多國際投資的仲裁案件也會援引世貿組織的判決,世貿組織的專家組與上訴機構在分析案件時也會援引國際法院的判決,甚至一些商事仲裁中也會援引世貿組織、國際法院以及國際投資仲裁庭的裁決。
三、粵港澳大灣區的挑戰與機遇
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是中國繼續融入世界以及世界繼續融入中國的過程。此過程離不開現有國際規則的適用、新規則的創立、對現有規則的修訂。無論是對現有規則的適用和修訂還是新規則的創立,判例法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值得慶幸的是,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組成部分的香港實行的是普通法制度,儲備了大量的有普通法知識和經驗的專家,可謂得天獨厚,可在建設灣區中發揮重要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當代世界組成部分的國家社會及次國家社會的法律和規範都植根於其所在社會的文化,受其影響;在特定社會中發展起來的法學理論與社會學理論,都必然以相關社會的文化傳統和價值觀為基礎,衹有如此才能在當地適用。從世界的層面而言,列國在法律文化方面存在差異是事實,關注並承認此差異是國際合作與交流的基礎。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並有良好文化傳統的民族。中華傳統文化一方面反映了中華民族的傳統與價值,另一方面也與其他文明有共通和共同之處。此異同則成為中國與其他國家合作的基礎。
當代國際秩序的特點之一是構建國際法治與國內法治。早在2012年,聯合國就通過了《國內和國際的法治問題大會高級別會議宣言》,呼籲列國構建國際法治和國家法治。毫無疑問,高質量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也離不開法治,畢竟法治經實踐檢驗被公認為最佳的社會治理方式和手段。中華傳統文化中不乏構建法治社會的思想和實踐,如何運用中國傳統文化蘊含的豐富治理理念和哲學思想實現粵港澳大灣區的法治化,進而為國際法治的建設提供經驗,也構成粵港澳大灣區面臨的挑戰之一。
“萬物負陰而抱陽”。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機遇與挑戰例來並存。如何面對挑戰,如何使挑戰成為機遇?我們認為,粵港澳大灣區應結合自身的優勢與需要,推出一些新的措施,新的規則。首先,粵港澳大灣區的優勢在於其人才優勢。以仲裁界為例,粵港澳大灣區有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數個國際仲裁機構,有來自幾乎全世界所有國家的仲裁員。其完全有能力成為世界最優秀的國際經濟貿易爭端解決中心。粵港澳大灣區背靠大陸,面向世界,可憑藉自己的地理優勢繼續發揮優勢,包括借鑒香港的法律、香港的執法經驗、香港的法治經驗,特別是普通法方面的優勢。
香港的法律文化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香港屬於普通法系;第二,香港的英文環境較好;第三,香港的司法環境具有很好的普通法系的邏輯與經驗。然香港也有自身的局限,如對國際法,包括世貿組織的原則和規則、國際投資法的相關規則並不熟悉。如何利用好香港的人才,使香港和內地的人才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實現互補,是我們的巨大機遇。
那麼,如何整合粵港澳大灣區的人才呢?我們認為,每個有志於善用灣區建設機遇的實體和個人均應立足粵港澳大灣區,將粵港澳大灣區的前途與自己的前途掛鉤。粵港澳大灣區則應發揮其地理優勢,整合兩岸三地的人才優勢與國際人才,使大家都願意為粵港澳大灣區服務,提高粵港澳大灣區的國際認可度,此應為努力的方向之一。還是以爭端解決為例,粵港澳大灣區可以通過培訓、交流與開展類比法庭比賽等方式吸引人才。培訓是提升人才素質的重要方式,但是培訓應既有針對性又有基礎性,做到長期和短期目的通盤考慮。我們認為,法律培訓應該特別強調條約解釋原則與規則以及條約解釋與國內法解釋的關係,包括世貿組織、國際法院、投資仲裁庭在解釋條約時適用的原則、論證邏輯與方法等。此外,專業人士的職業操守、合規要求等亦應作為培訓的內容。
除培訓外,大灣區還應注重灣區內、灣區與其他地區、灣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交流。這些交流不應僅限於專家層面,而是應特別注重青年從業人員以及年輕學子之間的交流。今天十幾歲到二十歲的學生,過不了幾年就可成為挑大樑的社會骨幹,故青年的成長與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息息相關。大灣區可考慮結合“一帶一路”倡議這一平臺發展的需要,鼓勵灣區內的大學與境外的大學合作舉辦模擬法庭比賽等。舉辦國際賽事不僅能為粵港澳大灣區培養年輕人,也能為國家、“一帶一路”參與國乃至世界培養人才,這些年輕人相互認識、相互學習,最後便可交成朋友,成為國際合作的中堅力量。或可說,這當可成為粵港澳大灣區實現高質量發展進程的切入點。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3年8月號,總第308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