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及擴圍區別於分散採購模式的優勢之一,就是在質量和療效一致的前提下,讓不同企業生產的同通用名藥品同台競爭,使得藥品質量和療效由行業內關注變為全社會關注,可操作空間得到進一步壓縮。
“集中採購模式下,企業公關行為將大幅減少,企業間競爭轉為公開透明的產品質量和成本競爭,水面下的灰色操作轉為陽光下的公平競爭,從根本上改善了醫藥行業生態環境,有利於醫藥產業從營銷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聯合採購辦公室負責人說。
儘管如此,藥品集采模式在實施過程中仍然面臨著企業違約、醫院不配合、權力濫用等諸多不確定因素,需要進一步完善機制、強化監管。記者注意到,第三批藥品集采要求建立申報企業、中選企業、配送企業違規名單。違規行為包括提供處方回扣或其他商業賄賂,進行非法促銷活動;以向採購方、聯合採購辦公室行賄等手段牟取中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及文獻資料騙取中選等。被列入違規名單的企業將被取消中選資格,同時視情節輕重取消企業或品種在列入違規名單之日起2年內參與各地藥品集中採購活動的資格。
如何保證中選的藥品順利進入醫療機構?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已對醫療機構提出要求,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和醫療機構品規數量等要求影響中選藥品的合理使用與保障供應。同時,衛生健康部門應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督促公立醫療機構按約定的採購量優先採購和使用中選藥品。
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及擴圍的推進,同樣離不開監督力量的保障。廣東省東莞市紀委監委駐市醫保局紀檢監察組將日常監督探頭對准藥品集中採購管理領域,督促相關業務科室責任主體從“崗位職責”“業務流程”“制度機制”“外部環境”等四個方面排查風險,建立完善重點崗位重點環節廉政風險防控體系,並對集中採購組織、產品遴選、工作流程等進行廉潔性評估,確保集中採購過程合法合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