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有權力做出押後選舉的決定。《區議會條例》第38條規定:(1)如在一般選舉舉行前,行政長官認為該項選舉相當可能受騷亂、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則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指示將該項選舉押後;(2)如在就一般選舉進行投票或點票期間,行政長官認為投票或點票相當可能受騷亂、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或正受騷亂、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則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指示將該項投票或點票押後。
當然,押後選舉也有一定期限;但同時應該看到,緊急法賦予了特首和行政會議諸多權力,特首完全可以引用緊急法的條款,對區選做出抉擇。
恐怖之下無民主。我們不能眼睜睜地看著暴力強姦民主,法治蕩然無存。任何一位有良知、有責任感的市民,都應站出來,反暴力,護法治,保穩定,唯有如此,香港才能實現真正的民主。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來源:大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