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說,事實上,上述“法務部”所持之理由,也不過是香港學界、律師界或立法會議員曾有過解決爭議的建議,並非慣行已久而具有法的確信性,且“法務部”所稱的“預謀”,亦並非香港擁有域外法權時所規定的“串謀”要件。此外,“法務部”另指出“被告所犯涉嫌殺人之重大刑案屬於萬國公罪”,而認為香港政府“應依照其司法程序,持續積極偵辦,以還給被害人及其家屬公道”,同樣也是相關人士曾經提出解決問題的見解,而非香港政府目前所認可的司法程序。
“法務部”新聞稿提出的理由,不僅是香港相關人士曾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意見,而且該問題之所以成為問題,正是因為香港修訂《逃犯移交條例》受挫,並引起“反送中”示威抗議,連帶地也無法律依據將陳同佳“送台”受審。亦即,港人依據“若不引渡,當即審理”的各國通例,才提出上述各種解決問題的建議。然而,如今陳同佳自願來台受審,“法務部”和陸委會懷有排拒和“港府別有用心”的心態,顯然是基於政治考量而不惜犧牲主權,並還以不精確的說法混淆視聽。
依據世界各國關於引渡的通例,任何國家都不會同意將自己的國民,引渡到可能被判死刑的國家受審,台灣的《引渡法》還明定“國民”不得被引渡至他國。目前台灣仍有死刑,香港則已廢除死刑;因此,香港即使已有移交逃犯到台灣的法律依據,香港政府應也不會同意引渡陳同佳來台。但既然陳同佳自願來台接受台灣法律的制裁,顯示其已有悔悟和可教化之高度可能性,而他提出不想被判死刑的願望,台灣的法官理應能夠做出最合理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