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9日,為了感謝陳國誠的幫助,我在海口市寰島泰得酒店停車場處,將80萬元現金送給陳國誠的胞弟陳某某。”呂某某供稱。2012年9月,陳國誠得知被海南省紀委調查,指使胞弟陳某某將80萬元退還給他。
而且,陳國誠還利用職務之便,為呂某某的朋友林某江承攬工程,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呂某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5.96萬元。
背棄誓言獲刑5年
“大學畢業後,我先到海口市南方建築設計院工作,後到五指山市工作,我的經歷告訴我,要實現人生的價值,履行一名人大代表應該履行的義務,就必須用個人所學知識為老百姓服務。”陳國誠曾如是說。
然而,陳國誠卻逐漸背棄了自己的“誓言”。他不僅利用手中權力將已被政府無償收回的土地運作給一公司,造成國家重大損失,還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2015年1月15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國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宣判後,陳國誠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海南省一中院審理認為,因刑法修正案九關於受賄數額與處罰的規定發生變化,故應改變刑罰,終審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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