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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議會。(中評社 方敬為攝) |
史雪燕說明,陸籍配偶要取得台灣身分證,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陸配需要放棄大陸戶籍,才能夠入台灣戶籍,並取得台灣的身分證,在申請的過程中,都要提供“放棄戶籍證明”,才能正式辦理台灣的戶政登記,取得台灣戶籍,拿到身份證。
史雪燕表示,相關證明文件她早在20年前就有提供,否則她是如何取得台灣戶籍、獲得台灣的身分證件呢?根據台灣法令,有身分證的公民只要沒有被褫奪公權,在年齡與條件符合的前提下,都有參政的權利。換言之,她是依據法令賦予的參政權,代表中國國民黨投入南投縣議員選舉,並依規定遞補就任,甚至取得當選證書,如今卻說她不符資格,實在無法接受!
史雪燕指出,台官方拿出的《國籍法》規定,應是對外籍配偶去約束,畢竟根據“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內容,兩岸並非國與國關係,如今竟以“未放棄國籍”之託辭要求她解職,還有法制精神可言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