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執法檢查等法定監督方式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實施等情況。
(三)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及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考核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情況,污染防治攻堅戰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以及疫情防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
(四)資金投入使用情況。考核中央和地方生態環境保護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以及未完成環境質量約束性指標的省份相關財政支出增長情況。
(五)公眾滿意程度。考核公眾對本地區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滿意程度。
第六條 考核採用百分制評分,根據評分情況,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考核指標評分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特別重大生態破壞事件的,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優秀。
第七條 考核目標年為2019年和2020年,考核工作於次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八條 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自評總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污染防治攻堅戰進展情況和取得成效進行總結,對照考核指標進行自評,形成自評總結報告,報送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抄送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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