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後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浙江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制定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啟動條件、鑒定評估機構選定程序、信息公開等工作規定。各市黨委、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領導,在改革試行過程中,加強實踐探索,完善相關制度,堅持應賠盡賠原則,嚴格按規定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自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報省委、省政府,並抄送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小組)。省政府、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要明確有關人員專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二)加強業務指導。浙江省環保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後評估等業務工作,可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我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技術規範。省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省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省司法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對各地環境健康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或指導地方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
(三)鼓勵公眾參與。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法規制度的宣傳。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來源:浙江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