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違紀違法行為方面,主要表現為以權謀私甚至徇私枉法。執法司法人員權力相對集中,自由裁量權較大,為腐敗分子提供了尋租空間,一些人通過鑽法律的空子,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
有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插手案件,影響執法司法公正。少數黨員幹部將過問、了解、反映情況等作為人情順水推舟,甚至干預、插手案件處理,試圖“撈人”“抹案”。比如,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巡視員王志剛就曾違規干預司法活動,為當地一涉黑犯罪集團所屬企業案件訴訟提供幫助。
有的利用職務便利搞權錢交易,甚至濫用職權、以案謀私。公安部門的執法管理、偵查,法院系統的審判、執行,檢察院系統的批捕、公訴,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獄管理、刑罰執行等,都是直接影響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權力,監督不到位很容易被濫用。比如,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委原副書記許洋長期在武警、公安系統工作,他利用擔任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反走私綜合治理小組副組長的職務便利,與特定關係人通謀,向請托人透露查緝走私行動的信息,為犯罪團夥非法走私凍品、大米、白糖等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從打私變成了“護私”。
隨著今年以來掃黑除惡及“打傘破網”的深入推進,執法司法領域多名黨員幹部被查出存在涉黑涉惡腐敗和充當“保護傘”等問題。截至8月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24名廳局級以上政法幹部中,有14人的處分通報中有“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等相關問題。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強調,以“三不”一體理念、思路和方法推進反腐敗鬥爭,推動審批監管、執法司法、金融信貸、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財政支出等重點領域監督機制改革和制度建設。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嚴厲懲治執法司法領域腐敗的同時,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執法司法監督管理制度體系,全面防範化解廉政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