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於核准制,註冊制強調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發行條件更加精簡優化、更具包容性,將核准制下發行條件中可以由投資者判斷事項轉化為更嚴格、更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說,保薦機構應審慎核查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等做出專業判斷,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中介監管新看點:
建制度 嚴懲處
Wind數據顯示,進入2021年,已有近80家企業終止審查,絕大多數企業為主動撤回上市申報材料。專家認為,這部分反映出企業質地、工作底稿經不起考驗,保薦機構執業質量不高。隨著監管趨嚴,“任性撤單”“帶病闖關”等亂象將成為歷史。在註冊制下,通過建章立制提升監管威懾力,有助於促使保薦機構主動歸位盡責,真正形成具備與註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
一方面,市場化背景下強監管、嚴監管是趨勢,應著力提升行政處罰威懾的有效性。
“新證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均強化了對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落地,也將有助於進一步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感。總之,加大對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處罰力度,有助於中介機構更好形成底線思維。”平安證券研究所首席策略分析師魏偉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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