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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舉能:司法機構須與時並進
http://www.crntt.hk   2021-01-12 00:21:27
2021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圖片來自直播截圖)
 

  第一,司法機構必須繼續保持獨立和公正無偏。在香港,司法獨立是《基本法》所規定的,亦受到《基本法》保障。正如《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獨立的司法機關對於香港的法治以及妥善執行司法工作極為重要;這對於公眾和商界(不論本地抑或海外)對我們的司法制度的信心,以及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的一個法治社會所享有的國際聲譽,同樣重要。司法獨立的其中一項含義,是指司法機構、法院、法官以及司法人員(我將統稱為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能時,絕對不應受到不當的外來壓力或影響。

  《基本法》及相關法例對法官任免有清晰嚴格的規定。其中,《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訂明法官根據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第九十二條規定,不論是本地或海外法官的委任,都必須基於,亦只可基於其司法和專業才能。司法任命亦不應摻雜任何政治或其他不相關的考慮。

  法院審理帶有政治色彩的案件是在所難免的。審理這些案件的法官,往往受到傳媒及社交媒體的密切審視,而他們的判決亦每每面對立場不同者之間的批評。評論與批評,甚或偏激苛刻的言論,都無可避免。社會上人皆享有的言論自由固然應當充分尊重;但不可試圖對法官施加不當壓力,影響他們履行司法職責。

  就此我必須強調,任何威脅使用暴力或網上惡意“起底”,試圖向法官施加不當壓力的行為,既應受到嚴厲譴責,同時亦是徒然的。

  法官獨立斷案,判決案件時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比其資深的法官)的操控或干預。質疑判決的恰當做法,是提出上訴或複核。設立上訴法院正是為了糾正下級法院的錯誤,消除不同法庭的一審判決及量刑方面的差異,以及在合適的情況下,對法律加以澄清,並就量刑頒下指引。誠然,上訴及複核處理需時,因而需要耐性。儘管如此,我們必須對我們的普通法制度有信心,讓上訴程序得以完成。香港上訴法院具有既正面且權威的角色,不容取代。

  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意思,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是指法官不應受外界的不當影響,而司法公正無私,則是要求法官不受個人的偏見或成見影響。法官是人。法官與社會其他人一樣,自然而然,或許有自己的觀點和信念,而他們亦有權享有個人的觀點和信念。然而,法官斷案必須客觀專業,不為個人在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觀點或信念所左右。法官必須把這一切摒除,只按法律斷案。法官對待法庭每個人,在言行上都必須一視同仁,比量齊觀。就此而言,觀感印象與真實情況同等重要。公眾對法官公正無私寄予極高期望,這是合情合理的。因此,法官必須自我克制,處理備受注目或帶政治色彩的案件時,不論在庭上發言、撰寫判案書,或在對待訴訟各方、其律師或證人時,務必格外審慎,確保予人公正無私的觀感。鑒於這些案件富爭議性的性質,倘若法官在上述方面有任何偏差,都可能予人有立場偏頗之疑,不利於維持公眾對司法體系的信心。

  不同的人從不同角度看待法庭判決的對錯,從而得出不同的結論,是可以理解的。對部分人來說,重要的只是判決結果,不論法官判案的理由為何。然而,單單基於個人政見或立場而不認同判決,並不是質疑法官或司法機構的獨立性或公正無私的好理由。針對我們法官的無理指控,只會危害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司法獨立不代表缺乏問責。司法系統本身具各項制度,以確保司法機構和法官的工作向公眾負責。這包括,所有法庭程序(除少數清楚界定的例外情況)都必須公開進行;法庭須就判決給予理由,而市民亦可於互聯網查閱有關的判案書。此外,我們還有廣受善用的上訴機制;案件排期聆訊以及頒下判詞的目標日期,都是明確並具透明度;公開發布的《法官行為指引》;處理針對法官的投訴的既定機制;經由立法機關審批的年度預算案;以及嚴格的財務監控措施。這些制度當然有進一步的改善空間,然而,市民大眾可以放心,現存的制度能確保司法機構雖然在組織和運作上獨立,但在履行職能時全面向公眾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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