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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署政治協議法規三讀 限制政治協商
http://www.crntt.hk   2019-05-31 16:01:37
“立法院”議場外觀。(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5月3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兩岸簽署政治協議協商前須經“國會”同意,協商後要再經“國會”審議,最後經“全國性”公投通過後,始得生效。亦即須經“國會”雙審議”、“人民公投”,高門檻程序比照“修憲”。且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依此法規,兩岸政治協議幾無可能。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今天舉行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

  根據三讀條文,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須由“行政院”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劃經全體“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後,才能開啟協商。

  條文規定,協商階段時,負責協議的機關要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談判無法依照締結計劃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2分之1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劃進行談判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條文也明定,“行政院”完成協商後,應在15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公開協議草案內容,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也應在院會審查前舉行聽證。

  增訂條文也規定,“立法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後,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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