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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罪地區納陸港澳三讀
http://www.crntt.hk   2019-05-07 18:07:05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共諜”案納入外患罪。(中評社 倪鴻祥攝)
  中評社台北5月7日電(記者 倪鴻祥)“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在民進黨“立委”多數優勢下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當中,處罰刑度不變,也就是將“共諜案”視為外患罪之一,若導致兩岸開打,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刑法修正之前,“共諜”案僅能以《“國家安全”法》洩漏“國防機密”罪處理,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法以《刑法》外患罪處理。

  刑法原本就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案為:113條明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增訂第115條之1,條文明定,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立法院”上午召開院會,先後處理《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接著處理刑法修正案,在綠委主導下,將大陸及港澳地區納入外患罪範圍,同時新增“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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