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8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說,民進黨和時代力量“立委”提案修正“考試院”組織法,將“考試委員”名額從19人刪減至3人,且其職權改為政策研究與諮詢建議權。此等修正的目的,當是想打破考試權超然獨立的憲政地位。這是繼染指操控“行政院”所屬的獨立機關後,綠委想再攻下憲政機關的違憲之舉,值得關注。
首先,“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2項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說明“考試委員”是“憲法”明定的職務。由於“憲法”是賦予政府職權歸屬的最高規範,故而“考試委員”和上開“憲法”條文中同列的院長和副院長,同樣擁有“憲法”賦予“考試院”的職權。
然而,政策研究和諮詢建議是任何人都可做的事情,這就不是政府職權,尤其不應是“憲法”明定設置之職務所僅能擁有的“權限”。更何況,“考試委員”係“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如此慎重的任命程序,難道只是因為擁有政策研究和諮詢建議的資格?
此外,“憲法”第88條明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此又豈是屬政策研究和諮詢建議權所適用的規範?凡此種種,皆證明了修法將“考試委員”的職權限縮,實已明顯牴觸“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之法制及執行事項,以及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而考試事項還包括“憲法”第86條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這些事項既可分成法制和執行兩個層面,即表示政府職權至少要具有法制的政策決定和法制的執行二者之一為核心。故而,政策研究和諮詢建議不應屬於政府職權,當無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