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主體除了自然人,還有法人。浙江某化纖有限公司停產後,拖欠90餘名工人總計270萬元的工資款、經濟補償金等費用。法院判決後,該公司拒不履行仲裁調解書確定的履行義務,工人們向慈溪法院申請執行。經過網絡查控,法院發現該企業名下不動產已於2015年以投資形式轉讓,機器設備、車輛等財產均已設定抵押,企業存款不多且負債上億元。這就屬於典型的法人拒執。
多部門聯合打擊拒執
拒執行為不僅損害司法權威,法院的形象也深受其累。所以,打擊拒執是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個重點任務。正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目前常見的打擊拒執手段是罰款拘留、信用懲戒、刑事處罰。
據浙江省高院統計,2016年以來,全省法院累計公布未履行生效裁判的被執行人信息261.5萬餘條,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86.79萬條,將77.31萬名被執行人納入限制消費名單;採取拘留措施79936人次,罰款措施114553件次,罰款金額3.77億元,實施限制出境19330人次。
而最為嚴厲的處罰莫過於刑事處罰。當前,我國刑法關於打擊拒執行為的罪名主要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相關聯的罪名還有妨害公務罪以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實踐中,出現較多的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2月6日上午,瑞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被告人楊某因擅自出售安置留地、款項挪作他用,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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