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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賣舊黨部大樓 黨產會追徵11.4億
http://www.crntt.hk   2018-07-24 17:56:04
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原為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7月24日電(記者 楊騰凱)“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24日召開第46次委員會議認定,中國國民黨當初取得位於台北市中山南路11號的舊黨部大樓,是不當取得的財產利益,目前土地及建物已經出售給張榮發基金會,將向中國國民黨追徵新台幣11.4億元。

  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在2006年3月曾公開證實,以張榮發基金會名義、23億元價格買下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國民黨當時原開價30億元。

  黨產會發布新聞稿表示,1949年“中央政府”遷台後,中國國民黨即逕遷入台北市中山南路11號的“國有”房地使用,在不具備“國有財產法”規定借用主體為行政機關且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之情形下,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借用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至1971年11月30日。

  黨產會指出,於借用契約屆滿後,又未依規定將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無償返還國家,而持續無權占用至1983年3月31日,甚且自1983年4月起,在不具國有財產法規定之承租資格下,租用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至1991年11月間。

  黨產會表示,1990年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不察上述情形,竟以收回確有困難不宜招標比價為由,直接將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讓售予中國國民黨。

  黨產會指出,綜觀上述中國國民黨無權占用、借用、租用,乃至最後讓售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之行為,並無合法權源甚且違反行為時之“國有財產法”等法律規範,足證中國國民黨以黨國不分之優勢執政地位,取得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而使其享有此一不當取得財產之利益,已違反政黨機會平等及實質法治“國”原則。

  黨產會表示,本會認定中國國民黨取得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核屬黨產條例所稱之不當取得財產,惟原地上建物不僅已拆除改建,並連同土地一併出售移轉於張榮發基金會,故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為追徵處分,依法應就該黨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

  黨產會指出,追徵價額之計算,依法以移轉時之價格為準,並應扣除該次交易繳納“國庫”之增值稅款。依上開相關規定本件處分(黨產處字第107004號處分)就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建物共追徵11億3973萬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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