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廣指出,過去行政手段中包括禁止“台獨”頑固分子本人及家屬進入大陸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絕不允許其關聯企業和金主在大陸謀利等措施,對於這些,名單在列的“台獨”分子也許並不是特別擔心。但有了法律手段之後,“台獨”分子就要掂量掂量,因為法律手段有追訴期、有審判,震攝威力得到大幅度提升。
李振廣認為,在當前情勢下,出台這樣的重要《意見》是遏制島內“台獨”勢力蠢蠢欲動的重大舉措,也就是說我們要用有效的法律手段震懾“台獨”,堅決用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手段與“台獨”分子展開鬥爭。
《意見》是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的。李振廣表示,在我們國家的治理過程中,台灣問題是一個特殊問題。過去,到底用哪些法律手段去懲戒“台獨”分子並不是特別明確。《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雖然都是法律,但是對“台獨”分子沒有針對性,比如,《反分裂國家法》針對的是台灣當局搞“台獨”分裂的情形。這次的《意見》是將《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了起來,對於懲處頑固“台獨”分子具有非常強的針對性和充分的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