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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委麥玉珍。(中評社 楊騰凱攝) |
麥玉珍質詢時指出,賴清德說要培訓40萬民力投入全社會防衛,請問法源依據在哪?然後根據《民防法》規定,“內政部”可以培訓民力,但都是要志願性質,憑什麼要大家都得參加不可?然後後備軍人、替代役男都可以動員,然而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沒有立法,根本不能動員,也沒有預算支出,沒有法源依據可以動支預算,根本違法行政。
董建宏表示,《民防法》第一條就有規定,為了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救功能,達到平時災防救護的狀態,所以我們去進行民防動員。
董建宏指出,民防動員範圍包括搶救災害、維持地方治安以及民間自衛,包括“直轄市”的民防總隊以及公營事業也有特種防護單位,是為了面對緊急狀況時,例如最近可能有颱風,或有自然災害的狀況,我們都需要訓練人力,自救才能他救。
董建宏強調,我們有法源依據,《民防法》有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