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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監察院”新聞稿。(中評社 鄭羿菲攝) |
李俊俋指出,“立法院”調查權並非行政或刑事的追訴,與監察調查權、司法調查權本質大不相同,“立委”不應擴權扮演檢察官或“監察委員”的角色,混亂“憲法”該有的角色與分際。監察職權是針對官員、司法職權是針對一般民眾,而“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未明文規定調查事項與範圍是否其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恣意擴權已背離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的框架,嚴重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招致社會各界的責難與非議。
李俊俋認為,若相關法律正式實施,“監察院”、“立法院”未來對同一案件調查,過程中將造成被調查機關、被調查人疲於奔命、窮於因應,倘若“監察院”與“立法院”調查結果歧異,更將讓公務員無所適從,政府運作秩序恐被破壞殆盡。
李俊俋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規定,“立法院”調查權過度擴張,欠缺行使調查權的構成要件與正當法律程序,將造成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無理侵害與剝奪人民財產權及侵害人民獨立無私及平等公開的司法權等諸多疑慮。
李俊俋強調,為捍衛憲政秩序,並確保監察調查權在未“修憲”前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監察院”責無旁貸,必須即刻採取行動,毅然果決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