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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指陸籍是外國籍 趙建民:兩岸非兩國
http://www.crntt.hk   2023-11-07 10:55:54
前陸委會副主委、文化大學社科院院長趙建民。(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1月7日電/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擬納陸配徐春鶯,引發民進黨抨擊。陸委會6日強調“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並稱“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對此,陸委會前副主委趙建民表示,兩岸並非國與國關係,“將國籍與戶籍混為一談的恰恰是陸委會”,應透過大法官解釋爭議。

  陸委會6日發布新聞稿強調,據兩岸條例規定,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至於當選任職時,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國安局長”蔡明彥6日在“立法院”被問到徐春鶯事件時表示,只要陸配在台灣從事合法活動都予以尊重。但他也強調,有些陸配長期配合對岸統戰活動,以政治為目的進行交流,甚至接受對岸的資金挹注、在台發展組織等異常行為,“國安局”蒐報後若有具體證據,就會送到司法機關立案偵辦。

  陸委會則從法律方面說明陸配從事公職的合法性。陸委會援引《兩岸條例》第1條後段,指原籍大陸者取得在台灣的身分證後,因該條例並未規定其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陸委會6日發布新聞稿,針對近期因徐春鶯事件,引發外界針對戶籍與國籍相關討論,以及陸配參選及擔任公職相關規定提出說明。

  陸委會表示,“中華民國”國民是否兼具外國國籍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的外國國籍是否與“中華民國”具有外交關係、“中華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中華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的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的規定,非“中華民國”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也無除外規定。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根據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陸委會指出,本條規定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陸委會說,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規範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交流有關的權利義務事項為原則,不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等議題。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

  然而依大陸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陸委會指出,目前台灣規範“國民”參政的法令很多,原籍中國大陸者取得台灣“國民”身分後,有關其參政權的保障與限制,在兩岸條例第21條中規定,考量對於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的差異、希望其更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

  然而兩岸條例僅就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擇其要者予以規範,故兩岸條例第1條後段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因此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的資格條件等,因兩岸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台灣民眾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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