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旻表示,根據美國破產法規定,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後,需對負債清單以及財務狀況進行報告。受理法院將會給予債權人一定的申報債權期,債權人在此期間內向破產法院提交相關債權證明材料。一旦啟動破產程序,除非事先取得破產法院批准,所有債權人均被禁止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並提起法律訴訟。
李旻建議,有條件的國內債權人可盡快委托律師主張其特定債權的優先受償權,或於破產程序受理後,進行破產債權登記。此外,如發現債務人非法轉移財產的,亦可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轉讓行為。
據了解,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多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近日,個人破產制度開始試點破冰。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通報了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
據21世紀經濟報道,在該案例中,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餘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調查,因蔡某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獲得了法庭認可。
據央視財經報道,專家表示,目前我國僅有企業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重新再來的機會,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保護。但依法合理免責不等於不用還錢,根據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實踐,在個人破產期間內,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都要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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