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經適房可被盤活為共有產權住房
同時,為了加快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徵求意見稿》要求豐富供應主體、拓寬籌建渠道。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參與共有產權住房建設、運營和管理。社會力量投資的共有產權住房納入共有產權住房建設計劃。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按合同約定自行管理或交由政府統一管理,由各地自行確定。
據了解,共有產權住房實行分散配建與集中建設相結合,優先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原則上無償移交政府。共有產權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包括六種:一是政府自行組織集中新建;二是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新建;三是通過“競配建"等方式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四是收購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五是盤活符合要求的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直管公房、棚改安置房等;六是其他途徑籌集。
承購人增購或轉讓價格,應由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增購或轉讓產權份額前進行評估,隨行就市,參考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並由住房保障、物價等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
此外,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少於5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在征得代持機構同意後,可依法將所持有的產權份額用於抵押。因繼承、遺贈、離婚以及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法定原因,繼承人(受贈人、受讓人)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可直接繼承(受贈、受讓)共有產權住房個人份額;繼承人(受贈人、受讓人)不符合 住房申購條件的,原則上按本意見相關規定進行產權轉讓。
如果想賣掉手中的份額,要注意什麼呢?《徵求意見稿》要求,承購人必須先取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允許,並與新承購人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按照規定,新承購人與承購人、代持機構簽訂三方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應明確產權份額、使用規定、轉讓限定、違約責任等內容。新承購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共有產權住房轉讓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滿1年的,無申購意向的申請人,各地可按本意見自行制定盤活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