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台資企業可享受我市相關用地政策。對符合我市產業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製造業、數字經濟產業等優先發展且用地集約的工業台資項目,可按不低於項目所在地等別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責任部門:市國土資源局)
15.加大台資項目用地支持力度,落實省對台資企業用地政策,對其中特別重大的製造業台資項目、龍頭類台資項目、示範類台資項目,給予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對傳統工業企業轉為先進製造業的台資企業,以及利用存量房產進行製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台資企業,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責任部門:市國土資源局)
16.台資農業企業可享受本市的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責任部門:市農辦、市農業局、市財政局)
17.全面落實台資企業“多證合一”。在“五證合一”的基礎上,將19項涉企證照事項進一步融合到營業執照上,不再要求台資企業提供關於整合證照事項的額外證明材料。(責任部門:市市場監管局)
18.支持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商家與中國銀聯及大陸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責任部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9.支持台灣地區征信機構與我市征信、信用機構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和企業提供征信、信用服務。(責任部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發改委)
20.支持我市金融機構為台資企業提供專項授信,支持台資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或者再融資。鼓勵台資企業在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鼓勵台資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和運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融資。引導私募股權基金參與台資企業的發展。(責任部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證監局、浙江銀保監局、市金融辦、市發改委)
21.台資銀行可與在杭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我市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責任部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金融辦)
22.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設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我市再投資的,按照相關規定可認定為台灣同胞投資。(責任部門:市台辦、市市場監管局、市投資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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