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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和區旗(圖片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
中評社北京10月8日電/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10月8日,香港《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條例》)正式刊憲生效。香港新增勞動節等3個指定日展示國旗及區旗。正式刊憲生效的《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條例)包括了新增勞動節、農曆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展示國旗及區旗。
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相關條文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並同日在憲報公布。修訂包括新增3個指定日子展示國旗及區旗,包括勞動節(5月1日)、農曆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12月4日),以及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規定等。
因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香港特區已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8條,完成在本地實施上述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的憲制責任。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修訂法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國家,尊重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及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就一些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條例》保留相關的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予以懲治阻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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