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加強其他渠道進校園課外讀物的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通過舉辦講座、培訓等活動銷售課外讀物。
學校要明確校園書店經營管理要求。校園書店要建立進校園讀物的審核機制,嚴格落實本辦法的原則、標准和要求。
學校要明確受捐贈課外讀物來源,由學校或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把關,明確價值取向和適宜性把關要求。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要大力倡導學生愛讀書、讀好書、善讀書,可設立讀書節、讀書角等,優化校園閱讀環境,推動書香校園建設。注重開展形式多樣的閱讀活動,提高學生閱讀興趣,培養良好閱讀習慣。發揮家長在學生課外閱讀中的積極作用,營造家校協同育人的良好氛圍。建立閱讀激勵機制,鼓勵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將書香校園建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相關表彰獎勵中,學校要采用適當的形式表彰閱讀活動表現突出的師生。
第十二條 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學校要加強對學生攜帶進入校園讀物的管理,發現問題讀物應及時予以有效處置,消除不良影響。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進校園課外讀物推薦報備制度,暢通社會和群衆監督渠道。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對進校園課外讀物的推薦情況開展抽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了解和把握課外讀物進校園情況,根據需要開展專項督查。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課外讀物進校園有關情況納入督導範圍。
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需要追究其他紀律或法律責任的,依紀依法移交相應主管部門處理。
(一)進校園課外讀物未按規定程序組織推薦的;
(二)進校園課外讀物不符合本辦法原則、標准、要求的;
(三)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課外讀物的;
(四)接受請托、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幹預課外讀物推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