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9日電/據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8日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過程中,將會按照國家憲法和立法法的要求,兼顧兩種法律制度的差異,確保有關法律能夠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切實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
香港特區政府當日舉辦香港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網上研討會,與市民一同回顧香港基本法的歷史和成功實踐,從而加深對“一國兩制”內涵的了解。張勇應邀發表主題演講。
張勇表示,“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有兩方面,一是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二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和穩定。這兩點缺一不可。起草香港基本法就是要把“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制度化、法律化。因此,香港基本法所構建的香港特區制度始終貫穿著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實行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二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
張勇指出,對於香港基本法設計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可以從原則、中央、特區三個層面加以理解。時至今日,香港特區沒有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自行立法,沒有設立專門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同時,近年來,香港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日益凸顯,甚至“港獨”勢力冒起。在這種情況下,中央不得不考慮盡快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張勇強調,解決香港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中央可以有多種選項,如由全國人大作出有關決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區實施,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解釋法律,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向特區行政長官發布指令等。經過仔細權衡利弊,從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高度出發,中央最終選擇了“決定+立法”的方式。
張勇指出,全國人大就香港問題作決定是非常慎重的。香港回歸之前,全國人大關於香港問題作出過多次決定。香港回歸之後,全國人大僅對香港問題作過一次決定,即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決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張勇強調,全國人大通過的決定和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規定的事項是不同的:決定通常是宣示立場,確立原則,決定事項,明確授權;法律則是系統構建制度,設定權力,明確義務,訂立罰則。全國人大此次決定授權全國人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