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本法相關制度機制需重點突出”
中評社:為保障基本法在香港的全面準確實施,您認為與基本法實施配套的制度機制應如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田飛龍:在“佔中”運動與反修例運動的極端社運衝擊下,香港基本法的制度安全問題已提上議事日程。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尤其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的制度建設議題,是有著豐富內涵與針對性的。
完善基本法相關制度機制,需要重點突出,大致應聚焦於:其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裡包括23條立法,可以探討本地立法重啟,也可以探討無法重啟條件下中央主動介入的方式,比如人大釋法、基本法附件三列入等,但中央主動“送法入港”需要符合“一國兩制”,考慮到香港國家安全制度建設的特殊性與差異性,確保有關制度規範接地氣,可與香港執法機關銜接及真正能夠落地起作用。
其二,完善選舉法律體系,確保選舉公正及參選人合乎基本法要求。隨著極端社運及選舉奪權壓力的聚集,香港選舉公正性再次凸顯,需要特區政府檢視既有選舉法律是否能夠為選舉主任的合法DQ提供有力支撐和保護,是否能夠有效監測和排除選舉舞弊及選舉暴力,是否能夠確保不同代際群體公平參與投票及表達真實意願。有證據表明,2019年底香港區議會選舉存在嚴重的選舉暴力和作弊現象,今年的立法會選舉及今後的有關選舉必須完善制度,加強執法,排除選舉不公和暴力因素。
其三,完善人大釋法與決定制度。回歸23年來,中央對港權力行使高度節制,在保障香港高度自治的同時也存在管治責任缺失及縱容香港分離勢力滋長的弊端。比較而言,人大釋法與決定是中央管治和監督香港執行基本法的有效法律機制,但缺乏常態化的行使及具體的法律制度程序加以規制。在治港新挑戰下,人大釋法與決定的制度化不容回避。
其四,完善對香港自治權的憲制性監督制度。香港所有的自治權,包括立法、行政與司法,皆由基本法授權,且受基本法上規定之中央管治機關的監督。但這種監督既往更多以非正式及放任方式進行,一定程度上導致香港基本法的變形走樣。完善對香港立法會的備案審查權、對行政部門的高官監督問責以及對司法部門的憲制監督,是香港基本法制度完善的必要課題。
其五,完善香港參與國家戰略及融入國家發展的有關制度、機制和政策框架。以“一地兩檢”為例,香港特區政府開始探索與廣東地方及國家的制度合作與融合。隨著“一帶一路”與粵港澳大灣區戰略的實施,國家會主動配置對香港的管治權及政策機制,吸納和保障香港居民享有同等的公民權利,而特區政府亦需要修訂和制定相應的法例、規例和政策指引促進香港與內地的融合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