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階段為1949年至1978年,此時期以重工業化為導向,城市數量和規模擴張速度較快,但勞動就業容量小,城市化速率提升緩慢,而且由於戶籍制度的限制,城市人口容量也相對有限。第二階段可細分為1979年至1999年勞動力密集型的工業化和2000年至2011年資本密集型的工業化,城市服務業就業容量大,戶籍制度鬆動所帶來的人口紅利,成為城市發展的制度紅利來源,城市化每年保持1.2個百分點的提升速度。在第三階段,戶籍制度的紅利日漸式微,土地制度的紅利空間也不斷減小,但行政層級制度紅利趨於放大,行政層級高的特大城市、大城市在城市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明顯優於層級較低、規模較小的城市,城市發展出現大城市化趨勢。
紅利之所以能夠產生,是因為有資本,城市發展的資產原值在於城鄉關係的制度規定性,規定性就在於城鄉關係屬於以農補工。第一,從農業與工業看,改革開放前通過工農產品剪刀差,將農業生產的剩餘全部轉移到城市發展工業。改革開放後,取消農業稅,但農業的比較收益仍低於工業,處於競爭劣勢地位。第二,從農民和市民二元戶籍關係看,戶籍制度保留單向通道,將農業戶籍中的優質人力資本流向城市。第三,生態環境容量資產的升值,是從農村集體土地到城市工業和商住用地的單向流動,而生態環境容量資產的使用,則至少是城鄉共享,甚至是城市、工業污染物的吸納場所。因此,城市發展的制度紅利,成就了新中國輝煌的城市發展進程,但從某種角度看,農業、農民和農村作為制度的資本,沒有獲得應有的補償,紅利分配不對稱。
制度紅利鋪就了城市發展的快捷通道,但在社會進入城市主體後,制度紅利日漸趨薄。越來越多的農民不願意放棄農村戶籍,互聯網的普及和生態空間作為生活品質的內容日益受到重視。社會服務的均等化和社會管理的扁平化,使得城市的優勢亦日趨弱化。
文章指出,從這個意義上講,城市發展走向高質量,推動城鄉一體發展,需要再認識和更多的思考。應推動城鄉融通和雙向流動,鄉村非農用地可以入市,城市資本可以下鄉。城市居民不僅可以攜帶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下鄉,投資商、企業家也可以到鄉村創業。更重要的是,應大力推動城鄉均衡發展。當前,城市發展已有相應的制度性安排,但還需要進行結構性轉變,城鄉社會公共服務應縮小差異,城市的優質資源配置如教育、醫療等,不應該局限在行政層級高的城市,居民選擇城或鄉,應是個人偏好,而非剛性需求。因此,展望未來的城市發展,應是城鄉融合、城鄉一體、均衡發展的新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