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擴大參與司法工作,推動兩岸司法交流
29.選任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擔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審員,為其更好履行職責提供培訓等保障。
30.探索聘請符合相關條件的台灣同胞擔任人民法院書記員等司法輔助人員,逐步擴大台灣同胞參與審判工作範圍。
31.依法保障獲得大陸律師執業證書的台灣居民的執業權利,鼓勵其在人民法院參與律師調解等工作。
32.聘請台灣同胞擔任人民法院監督員、聯絡員,以及特邀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心理咨詢員、緩刑考察員、法庭義工等。
33.聘請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擔任涉台、知識產權、生態環境、醫療、海事、金融、互聯網等審判領域的咨詢專家或者鑒定人。聘請對相關法律領域有精深造詣及較大影響力的台灣同胞擔任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
34.推動人民法院與兩岸教學、科研機構共同建立兩岸青年學生教學實踐基地。鼓勵、支持台灣青年學生到人民法院實習,並積極提供相應便利與保障。積極打造兩岸青年學生、青年法官的交流交往平台。
35.鼓勵支持台灣法律界人士到國家法官學院及其分院研修、培訓、講學,加入中華司法研究會等專業性社團組織,申報人民法院及其主管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布的司法調研、理論研究課題。
36.鼓勵支持台灣各界人士到人民法院參訪、交流,參加人民法院舉辦的論壇、研討會等活動。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出台具體落實措施;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中央賦予的先行先試政策統籌謀劃,推進落實。各地人民法院出台的有關措施,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台灣司法事務辦公室備案。
(來源:浙台微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