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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岸政治關係定位中的中華民國問題(上)
http://www.crntt.hk   2016-02-06 00:26:03
 
  3、兩岸分歧評議

  以上兩種對立的論述,究竟何者符合國際法?根據瑞士著名國際法學家法泰爾於18世紀中期首倡的“事實主義理論”,某一新政府只要在本國建立了有效而自主的權力,就可以獲得承認。現代國際法理論和國際實踐表明,政府承認的條件通常有二:一是有關政府必須在一國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領土上獨立而實際地確立了有效統治,且已得到本國全部或絕大部分居民的慣常服從;二是該新政府的成立必須符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根據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一國在沒有外來侵犯或干涉的條件下所發生的政府更迭,即使不符合該國國內法的規定,原則上也屬於該國的內部事務,其他國家對此應予以尊重,由此產生的新政府只要具備了“有效統治”的條件,即有資格獲得承認。④從上述國際法的有效統治理論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符合成為中國中央政府的構成要件,是中國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從國際政治實踐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按1971年第26屆聯大作出的2758號決議於當年恢復代表中國行使主權的資格,成為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至於台灣當局於1949年至1971年期間仍在聯合國行使中國代表權,那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在“冷戰”格局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加以阻撓的結果⑤;而台灣當局在台灣地區一直沿用“中華民國”及其一整套政治符號,那是台灣當局為維護自身“法統”而採取的單方面行為,既不符合國際法理論,也沒有得到主流國際社會的承認。因此,“中華民國”已不存在。

  (二)“(完全)政府繼承論”VS“不完全政府繼承論”

  政府更迭必然引發政府繼承的問題。兩岸在政府更迭問題上的爭論,引發了兩岸在政府繼承問題上“完全”與“不完全”的爭論。

  1、“(完全)政府繼承論”

  大陸方面堅持“(完全)政府繼承論”,即認為中華民國已於1949年被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整體上已完成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而不是所謂“部分政府繼承”。大陸方面堅持認為台灣當局是國共內戰遺留下來的非法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法理上擁有對台灣的主權行使權,這是因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規定日本必須將台灣歸還中國;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接受日本的投降並收復台灣;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自然也就繼承了對台灣的主權行使權。目前兩岸未統一狀態是內戰延續狀態,將來兩岸必須復歸統一。該論述旨在為大陸方面堅持“一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府”、大陸必將統一台灣奠定法理基礎。

  2、“不完全政府繼承論”⑥

  亦稱“政府繼承未完成論”,該論述最早由台灣大學王曉波教授所提出⑦,目前在台灣堅持這一觀點的學者主要是藍營人士。其主要觀點是:中共沒有在全中國境內(1945年至1949年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的版圖)推翻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一直以“中央政府”的名義對台澎金馬實行管轄。從事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僅僅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在大陸地區的統治,而並未繼承其在台澎金馬地區的統治,故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管轄大陸地區,“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管轄台澎金馬地區的“對等分治”現狀。秉持該觀點的人士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完成了對中華民國政府繼承的說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10月1日建國迄今,不曾一日有效統治管轄過台灣,何來“政府繼承已經完成”?所以目前的“中華民國政府”為一個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外的“中央政府”。該論述含蓄地承認了大陸政權的合法性,表面上主張兩岸統一,但是實質上意欲使“分裂分治”狀態的永久化,即便將來統一,也須在“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實現統一。該論述旨在為“一國兩府”、“一個中國內部兩個對等政治實體”奠定法理基礎。

  另外,也有部分海外華裔學者認同台灣學者的“不完全政府繼承”概念,希冀以此對1949年以來的兩岸“分裂分治”現狀作出合理解釋。例如,加拿大華裔學者鄭海麟先生認為,國際法中關於政府繼承的概念,是根據正常的舊政權消亡並被新政權取代的情況而作出的分析判斷,其中並未涉及二戰後處於分裂狀態下的國家內部的政府繼承問題,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這是一種逐步被國際社會所接受和承認的過程,即使到了今天,這種逐步繼承的過程仍然沒有完成,否則便不存在兩岸統一的問題了。⑧由於中華民國政府並未像它所繼承的滿清政府那樣宣佈遜位,因此,即使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從而喪失了中國政府的代表權,但它的國際人格並未消失,至今仍被二十多個國家所承認,並且在許多國際社會組織中保留會員資格。⑨上述解讀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調和兩岸現狀與國際法理論之間的衝突,也有增強其解釋力的一面,但由於缺乏國際法支撐,因此其解釋力和說服力依然不足。

  3、兩岸分歧評議

  對於兩岸的分歧,我們該如何看待?筆者雖然不贊同“不完全政府繼承論”,但也關注到1949年中國內部的政府繼承現象的確與國際上其他國家內的政府繼承現象有所不同,運用傳統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理論確實難以作出很有說服力的解釋。綜合上述各種觀點,筆者將兩岸的分歧概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是時間上“先後繼起”關係抑或空間上“同時並存”關係的分歧,前者為大陸方面所堅持,後者為台灣方面所堅持。

  那麼,我們究竟該如何看待194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問題?既然現行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理論不能合理解釋1949年的政府繼承關係,“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在國際法上又缺乏依據,那麼,如何能更合理地解釋兩岸“分裂分治”的現狀呢?筆者認為,將目前國際法上的有效統治理論、政府繼承理論和法理學上的“法理與事實相區分”理論結合起來,足以清晰解釋1949年中國內部發生的政府繼承問題以及“剩餘政權”性質問題,而無須再去建構所謂的“不完全政府繼承”理論。

  通過分析不難發現,大陸方面的“完全推翻論”、“完全政府繼承論”側重於描述兩岸關係的法理狀態,旨在強調中華民國在法理上已被推翻,以此論證其政權的唯一合法性;而台灣方面的“未完全推翻論”、“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則側重於描述兩岸關係的事實狀態,旨在強調“中華民國”事實上仍存在,以此論證其政權與大陸政權的互不隸屬。可見,兩岸關係法理狀態與事實狀態之間的落差是導致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存有分歧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看待和界定這一落差,是如何解釋和處理“中華民國”問題的關鍵。

  從法理上說,大陸方面的論述是符合國際法的,因為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沒有完全政府繼承與不完全政府繼承之分,只要發生政府繼承就是“完全政府繼承”,不存在所謂“不完全政府繼承”的問題,國際法上的有效統治理論足以證明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了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然而,從事實上看,中華民國被推翻後確實留下了“政權殘餘”,如何界定這個“政權殘餘”是未來兩岸政治關係定位所亟待解決的問題。台灣方面堅持認為它是1949年前的中華民國的延續,而大陸方面堅持認為它是“割據政權”。於是,雙方各執一端,爭論不休。分析至此,必然引申出一個問題:強調法理的論述與強調事實的論述一旦發生了衝突,以何者優先?事實上,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這是一個政治問題。不過,從解決實際問題的願望出發,今後大陸方面在堅持法理狀態的同時,應兼顧事實狀態;台灣方面在強調事實狀態的同時,不可回避和否認法理狀態。

  單就台灣方面的“不完全政府繼承論”來說,雖然表面上具有一些解釋力,但其既不符合現行國際法,也不符合當今主流國際社會的認知,更不符合兩岸關係的史實,僅僅是台灣方面論證“中華民國”仍然存在的單方面說辭。倘若大陸方面現在承認“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就等於默認了“中華民國”仍然存在,這對大陸方面來說是一個巨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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