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2日電/據澎湃新聞報道,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擬進一步完善。4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臧鐵偉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澎湃新聞注意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將於4月26日至29日在京舉行。教育法修正草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等法律案將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臧鐵偉介紹,2021年1月,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教育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主要對完善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完善。
澎湃新聞注意到,今年1月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教育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413人提出的497條意見,另收到群眾來信3封。臧鐵偉表示,意見主要集中在完善冒名頂替入學行為法律責任等方面,如建議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銜接,增加組織、指使冒名頂替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對這些意見在修改過程中進行了認真研究,擬將“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修改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增加規定,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已作相應修改。
臧鐵偉還透露,前述草案在修改過程中,將相關表述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銜接,將“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修改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這也意味著,修改決定草案規定的違法行為範圍比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的範圍更寬,不限於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的行為,對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