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家,離婚難的關鍵還是取證難。老太太稱結婚40年常被丈夫打罵,但又拿不出有力的證據。丈夫楊某不同意離婚,他說自己雖然有不對的地方,但是年紀大了開玩笑這是很正常的,而且自己也沒有出軌,在自己看來,老年人應該相互照應,希望妻子再給自己一次機會。但他說的就可信?再給他一次機會,可能讓老太太多了N次被家暴的機會。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有兩套房屋,另有入股、投資、存款數十萬元。一方要離,一方堅決不離,是不是財產作怪?但是法院也很難斷定。
如果有一方遇到家暴,立刻收集齊家暴證據,如通過報警、驗傷等方式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夫妻之間很難預判什麼時候被家暴,總不能時刻拿著手機等著被家暴,即使警方來到現場,家暴的人就說是誤傷或者玩笑開大了,誰來證明其說的真假性?
即使是堅持分居一年,通過民法典來判離婚,但目前法律對“分居”沒有明確的規定,是不在一套房子里共同居住,還是在一套房里分房間居住?而又怎麼來證明?這都很難證明。即使想通過民法典來縮短受煎熬的時間,也不是容易事。
所以說,如何讓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證據不再難提供,還需要相應的司法解釋來幫助。而退一步說,法院也需要多些包容性。離婚後兩人若覺得感情好,還可以複婚,何必讓離婚久調不決呢?
一位離婚案代理律師說:在我眼里,好的婚姻一定是互相成就,而壞的婚姻則是互相折磨。這也是經過長期處理離婚案件所得來的驗證,懇請法官能夠多站在不論是身體還是精神長期遭受迫害的一方,膽子大一些,用法律的武器保護他們,給他們重新開始的信心和希望,而不是“最終禁錮在婚姻的枷鎖里無法掙脫。”這或許值得法官思索。畢竟,離婚率居高不下是一個社會結構性矛盾,不是單純靠勸和不勸離就能解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