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通過改革推動“新基建”的投融資多元化。5G網絡的投資巨大(基站數量至少是4G的2倍左右、價格是4G的2倍左右、功耗高約為4G的3倍左右)。如果採取4G時代,每家運營商自建基站,自行運營的模式,將導致巨大的重複建設浪費,且各運營商也難以單獨承擔巨額的投資。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通信技術的兼容性大大加強,5G時代通信模式也將統一化,因此可以採用運營商與地方政府聯合投資的方式解決上述難題。例如,可引入各省級政府為投資主體,通過土地及承建當地5G基站、鐵塔等方式參與5G網絡的投資、建設與維護,而三大運營商主要負責主幹網絡的投資、建設和網絡運營。政府可通過後期的通訊流量收費分成或股份分紅等方式取得回報,從而調動地方政府的投資積極性。
開發性金融應積極創新支持“新基建”投融資
文章認為,開發性金融以中長期投融資為載體,在實現政府發展目標、彌補市場失靈、提供公共產品、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熨平經濟周期性波動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和作用。“新基建”作為數字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已確定為國家重大戰略。開發性金融可發揮政府與市場橋梁的優勢,運用“融智+融資”、“銀政企合作”等方式,配合部委、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新基建”融資規劃研究,在摸透“新基建”特點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創新,並推動出台適應“新基建”的相關金融政策。
一是發揮在傳統基建投融資領域積累的經驗。開發性金融在支持中國傳統基建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不但提供了充足的資金,而且推動了中國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機制的建設和完善。“新基建”部分內容與傳統基建較相似,例如數據中心、城際鐵路等與傳統的“鐵公機”等投資、運營模式較接近,可運用開發性金融理念,借鑒傳統基建投融資模式,配合地方政府或企業構建“新基建”投融資的信用結構,培育出成熟的“新基建”投融資模式。
二是積極為“新基建”創新金融強化服務。針對“新基建”投入大、產業鏈長、專業性強、風險高等特點,開發性金融除了提供中長期貸款外,可發揮“投貸債租證”綜合金融優勢,提供“新基建”全產業鏈的金融服務。針對“新基建”產品研發,既可以提供股權基金融資,也可以提供研發或規劃貸款,還可以提供投貸聯動產品。很多“新基建”的科技產品前期投入大、研發周期長,開發性金融可探索採取“軟貸款+期權”等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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