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除了反對“台獨”外,其實也是一部促進兩岸和平發展及邁向國家統一的法律,在第六條規定,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在第七條規定,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專欄說,目前台灣的主流民意是希望“維持現狀”、“和平發展”,所以台灣可以善用“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在2008年至2016年國民黨執政期間,兩岸以“九二共識”為基礎,恢復海基與海協兩會制度性協商管道,舉行11次會談,簽署了23項協議,開創了兩岸關係的黃金時代,許多協議的實質內容就是明明白白地寫在第六條。
總而言之,台灣因應“反分裂國家法”的最佳方式就是依據台灣相關法律反“台獨”,並以“九二共識”為基礎恢復兩岸制度性協商管道,務實解決兩岸交流所衍生的各項問題,讓兩岸能“交流合作”、人民能“安居樂業”、企業能“永續經營”,這才是絕大多數台灣人民渴望的兩岸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