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完善全國統一信用體系,共享征信資源,加大失信司法懲戒力度。整合共享司法、執法、金融、交通、貿易等領域的征信資源,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將各級政府和公務人員在履職過程中, 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也納入司法征信系統。建立和完善對失信主體的管理制度,如對失信主體的規範認定制度、提示和警示制度、限期整改制度、信用修復制度等。對經過司法確認的失信企業與政府, 要及時納入有關信用記錄,並根據失信行為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的損失情況和社會影響程度,公開通報批評,擴大對失信主體跨行業、跨領域、跨部門的聯合懲戒。對誠實守信的市場主體要提供傾斜性政策支持和社會扶助,在融資貸款、股票債券發行、行政審批等方面享受優惠和便利。
四、完善民營企業內外法律風險防範制度,加強普法宣傳,規範政商行為,讓市場主體自覺守法
第一,支持民營企業建立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增強民營企業守法意識。多年以來,大部分民營企業都是粗放式發展, 企業負責人法律意識較為淡薄,同時限於人力成本控制等原因, 往往會忽視企業內部法律事務、風險控制的作用,為此政府應引導和支持企業設立專職的法務、風控等管理崗位,為企業提供內部法務、風控支持。倡導民營企業聘請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擔任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幫助企業防範法律風險、解決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各種損失,有效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積極發揮法務及風控人員、法律顧問在企業日常經營中的作用,引導企業和企業家遵守法律、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權,提前化解社會矛盾。
第二,加強普法宣傳,引導民營企業樹立守法觀念,通過合法方式解決糾紛。支持企業協會和商會等中介組織定期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大力推進民營企業家學法用法,提升民營企業家法律風險防範思維和知法守法意識。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益。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商會、商事仲裁機構和其他社會服務機構依法設立商事調解組織,構建起多元化的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第三,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規範政商交往,約束政商行為。引導民營企業積極行使法定權利,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遵守誠實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則, 不損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倡導民營企業講誠信、守商規、走正道, 遵紀守法辦企業, 光明正大搞經營。規範公務人員與民營企業的交往,構建政府與企業良性互動的政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