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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年改“釋憲”案將在“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中評社 楊騰凱攝) |
中評社台北12月4日電(記者 楊騰凱)蔡政府上任後啟動軍人年金改革,不僅引起政府失信於軍職人員的爭議,“立法院”修法過程更屢有退役軍人到場抗議,造成社會動盪。軍人年改案過關後,“司法院”大法官已受理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江啟臣等所提的“釋憲”案,4日在“司法院”“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釐清爭點,包括軍人年改案與財政撙節及其他財政支出的擴張有何關聯,共計有13個爭點。
此次“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是否違憲案”的“釋憲”案是由江啟臣、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李鴻鈞、無黨籍“立法委員”高金素梅等人所聲請,“司法院”就事實釐清部分,訂於4日下午2時至5時舉行“公開說明會”,地點位於“司法院”內的“憲法”法庭。
今年7月大法官也曾針對“監察院”所提的黨產條例“釋憲”案召開過說明會,當時說明會是在討論是否受理該“釋憲”案,但此次大法官則是已受理軍人年改“釋憲”案。
此外,雖然此次會議地點也是在“司法院”“憲法”法庭內召開,但仍僅是說明會,並非正式的“憲法”法庭會議,所以大法官們不穿法袍,穿西裝、套裝出席。
大法官所提的13項爭點:
1、請說明“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系爭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之修正理由?
2、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退除給與之性質為何?其於86年1月1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86年條例)施行前後有無不同?
3、86年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其中“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意義為何?該基金之財務規劃,收支是否以自給自足為目標?如原規劃非以自給自足為目標,有關不足部分,原先政府係如何規劃處理?又於86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之間退除役者,其依86年前之年資計算之退除給與,是否由86年1月1日以後設立之退撫基金支付?
4、請提供並說明系爭條例修正前後之軍人退撫基金收支及財務分析報告。
5、請更新附表(略)“軍人年改影響人數分析”,並說明退除給與受影響及不受影響各項原因所占之比例。
6、軍人年金改革與撙節“國家”財政支出及“國家”其他財政支出擴張之關聯性如何?
7、系爭條例第26條第2項及其附表三有關退休所得俸率(下稱替代率)上限規定之數據,理由為何?又軍官、士官之最高替代率上限為不同規定之理由?
8、系爭條例第26條第4項最低保障金額(即樓地板)以軍官最低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總和為基準(每月約新台幣38,990元),其理由為何?對原退除給與已低於樓地板者未予調整至樓地板之理由為何?
9、系爭條例之修訂,或降低或提高規範對象之退除給與,其設定之理由為何?
10、86年條例採行之退撫新制以及系爭條例關於退除給與,是否均採確定提撥足額給付制?系爭條例第29條第7項、第8項規定,得請求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及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息”之定義為何?
11、依系爭條例審定之每月應給付退除給與金額是否隨在職人員薪水之調整而變動?或係依物價指數之變動而為升降調整?對於退休給與為樓地板或低於樓地板者,有無例外規定?
12、系爭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其理由為何?“教育部”對於各大專院校之補助經費適用範圍是否及於專任教師薪資之給付?
13、請提供其他國家有關軍人退休金制度及其改革之書面資料及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