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設置的初衷是防止衝動離婚,穩定家庭關係。至於這一初衷是否能夠達到,現在憑空推算其實意義不大,還是要看之後的數據來說話,比如離婚的人有多少,其中撤回的人又有多少,撤回的人通過訴訟離婚的是多少,同時對比此前的複婚率才可得出結論。
二、居住權
民法典物權編中,增加居住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另外,民法典草案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關於居住權,網友們的討論不似“離婚冷靜期”那樣直接表明立場,而是有很多的疑問。筆者觀察,網友們關心較多的問題主要有,“房主是否需要另行登記居住權,還是默認為直接享有居住權?”“學區房是要求產權還是居住權,或是二者兼有?”“如果先把房屋居住權給了別人,那麼房屋所有權還可以轉讓嗎?”“登記居住權的房子是否能照常抵押?”
對於上述問題,相信日後有關部門和法律從業人士會給出專業的分析和解答。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居住權的設置,體現了房屋的居住價值而不是商品價值,也就是李克強總理常常提到的“房住不炒”。居住權制度也貫徹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物盡其用原則,就是要讓有限的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用。居住權的設立,相當於在房屋所有權之外增添了一種物權性利用方式,使房屋的實際效用得以充分發揮。
在筆者看來,作為一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規範和影響著人們一生的方方面面,它也充當著社會生活中各種利益的平衡器,致力於在各種利益間劃出很好的邊界,使其達到最好的平衡。民法典草案中相關法條能在民眾中引起熱議,這本身就說明了老百姓法制意識的提高,體現了中國多年來推動法治社會建設的喜人進步。相信關於民法典的討論還會繼續下去,所謂“理越辯越明”,民法典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將會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標誌性立法,必將為新時代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更加完備的民事法制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