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佔中”和旺角暴動過後,社會對於23條立法的討論度很高,在香港法院撥亂反正之際,如何從法律層面杜絕“港獨”事件再發生,顯得尤為重要。對此,您認為23條立法是否需要重新提上日程?您認為在何種環境下重啟23條立法更為適宜?
田飛龍:23條立法是香港基本法實施21年以來“未完成的議題”,不僅是國家安全法制的一個漏洞,也是香港本地法律體系的一個漏洞。本土分離與港獨行為就充分利用了這一漏洞。比如黃之鋒、戴耀廷之類,就仿佛是在與基本法跳著“貼身對抗舞”,窮盡香港普通法之權利保護,依賴香港司法複核對本地法例中有關罪名(比如煽動意圖罪)的嚴厲立場。因此,23條立法是特區政府未完成的憲制性立法義務,是每一屆特區政府都必須面對及承擔的憲制性責任。
香港本地法律及法治在23條立法未完成前只能部分承擔反擊“港獨”的法律責任,比如旺角暴動案判決對“暴力港獨”定下嚴格的法治規矩,但對於非暴力的其他形式“港獨”則無心無力。從全面準確實施基本法及健全香港本地法律體系的角度而言,23條立法自然需要提上議事日程。
這也是新一屆特區政府的政治共識,林鄭月娥多次提到要創造條件推進23條立法。但目前來看,立法的最恰當時機尚未形成:其一,後佔中的社會重建與和解尚在進行之中,即刻重啟23條立法可能損害這一和解進程,繼續撕裂香港社會;其二,23條立法與重啟政改歷來是“雙峰性議題”,在重啟政改上仍然缺乏相互信任與共識,因此孤立推進23條立法可能帶來更大阻力;其三,十九大提出香港融入式發展思路,大灣區規劃及建設成為主調,通過融合解決香港社會內部一系列矛盾衝突,成為當下治港的主導性策略,23條立法要適應這一策略;其四,香港法院與法治表現出對“暴力港獨”一定程度的有力抑制,凝聚共識挖掘香港本地反港獨的法律資源,尚有空間及作為;其五,香港社會對23條立法仍然存在不同意見和立場,根本糾結在於對國家體制與進步方向的信任和信心,在於政治認同,這方面的條件還需繼續培育,否則即便推進立法也會繼續遭遇香港社會的“剛性反彈”。當上述約束性條件與問題得到一定程度解決,香港社會對立法的共識初步形成之後,啟動立法的時機即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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