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賦予經營層獨立決策的權力並對決策結果獨立負責。
整體來看,當前國有企業中源於行政領域的行政問責機制和黨內問責機制相對健全,但經營投資問責機制還不夠完善,相關標準的界定和判斷還比較模糊。顯然,經營投資責任制度是國有企業公司治理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如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這一要求目前不存在鬆動餘地的話,那麼經營層(職業經理人)應該擁有獨立、完整和免受不合理干擾做出決策的完整權力。經營投資責任,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與風險-收益規律之間內在衝突的體現,這一責任制度的傾向性,決定了經營層決策效率和決策質量的底線,也影響著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目標的實際取向。
必須看到,黨組織依然是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的一個核心角色,同時也掌握著政治責任類問責的啟動和運行權力,對於經營層(職業經理人)依然具有較強的控制和影響。如果經營層個體無法獨立決策但依然須對決策承擔責任,那麼他們或者會避免做出決策,或者會將屬於自身職責內的決策推卸給經營層這一集體角色。進一步地,經營層也有可能會將決策的權力和風險轉移至黨委會。依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只有經營層獨立決策並對決策結果獨立負責,問責機制才有可能真正得以運行。
為此,應實現職業經理人選聘的市場化,拓寬職業經理人的選聘來源。不以國有企業工作背景或行業工作經歷作為硬性限制條件,避免職業經理人在決策時的過度自我審查。同時,在堅持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法定地位,堅持經營層決策重大事項必須經過黨委會研究討論前置程序的前提下,不要求經營層對提交黨委會前置審議的決策事項做過度的自我審查,明確黨委會的議事範圍和決策權限,將經營層決策與黨委會研究討論區分開來,既保證黨委會前置程序的質量和效率,也保證經營層決策的獨立性,實現經營層(職業經理人)決策的權責一致,發揮經營層尤其是職業經理人的經營管理能力和改革創新能力。
最後,設計分別面向領導幹部身份和職業經理人的雙層問責機制。
在一部分潛在的被問責對象已經成為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不同於以往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時,原有的黨內問責和行政問責機制是否還適用於國有企業治理?如果今後職業經理人與國有企業出資人、監管機構、董事會之間不再是上下級關係,而是平等或近似平等的關係,那麼問責機制應該何去何從?提出上述問題的目的並非要推翻和清除問責機制,而是試圖討論在即將到來的市場化治理的大背景下,如何設計國有企業的經營層決策機制,完善現有的問責機制。
當前,“以管資本為主”的國企改革正在推進,勢必逐漸步入市場化治理時代。隨著職業經理人制度的落地,原有負責經營工作的經營層成員團隊將失去“領導幹部身份”,新進入的經營層成員團隊也極少可能具有“領導幹部身份”。雖然原有的“身份”關係被“委托-代理”關係取代,但是經營層成員團隊依然須對自身行使的經營國有企業這個“公共權力”承擔責任,出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並沒有改變國有企業經營權的性質,也沒有改變問責的實質,反而使經營權的邊界更加清晰,易於控制和制衡。此時的國有企業管理實際上形成了一個雙重委托:第一層委托,是國有資產所有者(人民)將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權力委托給政府行使,第二層是政府作為國有股東,通過董事會將公司化的國有資產委托給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經營層)來經營管理。
基於前述分析,筆者建議:結合“以管資本為主”的國企改革方向以及職業經理人改革方案實施和監察機構全覆蓋等變化特點,設計雙層問責機制。由國資監管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等負責對真正具有“幹部”身份的董事和其他經營層成員(如董事長、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實施黨內責任問責和行政責任問責,由國有企業董事會依據“委托-代理”關係,對職業經理人(市場化聘任的經營層成員團隊)實施經營投資責任問責。這樣的安排,既可以回應當前依然存在的“國有企業雙重治理結構”現象,又可以充分發揮經營投資問責機制的制衡效果。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王峰(廣州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徐莉萍(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辛宇(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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