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0日電/重慶市公檢法機關日前聯合出台《關於辦理“套路貸”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對“套路貸”犯罪的性質認定、罪數、犯罪數額認定等問題進行明確,旨在進一步依法準確懲治“套路貸”犯罪。
根據此次出台的規定,“套路貸”犯罪觸犯多個罪名時,如出現三種情形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同時構成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用暴力、脅迫、威脅、綁架等手段強行索取“債務”,同時構成詐騙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綁架罪等犯罪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取“債務”,擾亂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時構成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
規定同時明確,三人以上為實施“套路貸”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將被認定為“套路貸”犯罪集團,其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如犯罪集團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套路貸”等犯罪活動,將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來源: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