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的緣由,或許來自於一筆“借款”。法院判決書顯示,在本次糾紛之中,2019年5月29日,凌雲通鴻向海螺水泥支付了1.3億元的匯款。
而從公開數據盈利到審計虧損,焦點就在於,凌雲通鴻是否對海螺水泥有大額借款,以及是否需要支付高額利息。根據一審法院判決書,凌雲通鴻表示,自海螺水泥2012年接手以後,一直有借款給凌雲通鴻經營,而所借的大額資金的利息還沒有支付,截至2018年7月31日,欠付海螺水泥利息1.22億元。而後至2019年1月3日,凌雲通鴻與海螺水泥往來資金及利息確認書進一步顯示,凌雲通鴻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欠海螺水泥借款2.54億元,利息1.31億元未付。
事件焦點:上海通鴻到底借沒借錢
對於這樣一筆“橫空飛來”的欠款,上海通鴻認為,借款借條、資金往來記錄全無,所以並不認賬。
上海通鴻稱,其作為公司小股東,並沒有參加股東會討論拆借的事宜。“根據凌雲通鴻的章程條款約定,如果凌雲通鴻需要借款,則必須要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如果凌雲通鴻直接從股東方拆借資金是違反公司章程的,凌雲通鴻通過章程中的條款來證明大股東海螺水泥向其注入的資金是借款,因而應支付利息的主張,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因此,對於借款行為,上海通鴻直指是“虛假借款”,“凌雲通鴻與海螺水泥之間支付借款利息的事實是虛假的。這完全是大股東濫用股東權,控制公司隱瞞轉移利潤的手段。”
不過,凌雲通鴻還是堅持將“欠”海螺水泥的錢還上。2019年5月29日,凌雲通鴻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凌雲縣支行向海螺水泥支付1.3084億元,稱該款項是向海螺水泥借款的利息。同時該憑證以補充證據的形式呈法院,證明利息已歸還結清。
上海通鴻則認為,凌雲通鴻在2012年至2018年七年當中未支付一分利息,而是在上海通鴻起訴後的2019年5月29日突然一次性支付利息,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行為。此外,2014年至2018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更正申報表,不但不能證明凌雲通鴻與海螺水泥有大額借款,相反卻真實地反映出2014年至2018年凌雲通鴻根本沒有借款。
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凌雲通鴻與海螺水泥是否有大額借款”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凌雲通鴻雖稱與海螺水泥有大額借款並有利息需支付,但未能舉證,凌雲通鴻與海螺水泥並不存在大額借款的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