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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中評社 張心怡攝) |
第三方面,大力推進執行模式的重大變革,破解執行中的“四大難題”。我們常說執行難有四大難,這是歷史上形成的。
首先是查人找物難,因為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擔負著為當事人查人找物的職責,這一點跟國外很多國家的做法是不一樣的,國外很多國家只是當事人告訴法院、告訴執行機構說有哪些財產,執行機構就去給你採取措施就行了。但是我們要擔負著查人找物的職責,過去是“登門臨櫃”的這種形式下,一家銀行一家銀行地跑,一家房地產部門一家房地產部門跑,千里奔襲,“登門臨櫃”,可見它的效率是很低的,這麼大量的案件,我們必須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了覆蓋全國、覆蓋基本的財產形式,四級法院幹警都能統一適用的、網絡化的財產查控系統,將各種財產形式一網打盡,從而破解了查人找物難題。
二是打擊規避執行、逃避執行的難題。隱匿轉移財產,用無所不用其極的手段來規避執行,這是我們面臨的一大難題。因此我們推進了信用懲戒體系,出台失信名單制度,構建聯合信用懲戒機制,形成了“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人人喊打”的局面。
三是管理上的難題。長期以來由於案件大量積累,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體外循環”“抽屜案”是個現象,管不到人、管不到案。所以,我們建立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國四級法院統一的執行辦案平台和流程節點管理平台,把所有從立案開始一直到辦結,所有案件辦理的節點都在四級法院的監控之下。過去執行不規範的現象,通過這種辦法有了非常大的變化和改進。
最後是財產變現難題。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執行人員通過查,查到的是存款,這對執行人來說是非常幸福的事,因為存款劃撥到法院的賬戶,再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既省時又省力,又不會出現太多的麻煩。但是,實踐情況是複雜的,我們遇見的起碼有40%到50%,甚至有的地區是60%,查到的是各種形式的財產,比如房地產、證券、股票、車輛,甚至生豬、牛羊,我們需要把它變現成現金支付給當事人。過去傳統的拍賣,就是委托拍賣,現場敲槌的這種拍賣,受時間所限,再加上受眾範圍所限,所以成交率低、溢價率低。更重要的一點,也是讓我們廣受指責的現象,就是權力尋租、暗箱操作、不法的利益鏈條。我們推出的網絡化拍賣和網絡化的評估系統,使我們的拍賣成交率、溢價率大幅度提高,特別是為當事人節省了大量的傭金,因為這種網拍是不收傭金的。我們這幾年光給當事人節約傭金205億,我說的這是非常精確的數據,因為網拍的每一件案子,整個拍賣過程都在我們最高法院指揮中心掌握得一清二楚,一點往裡面塞假的可能性都不存在。從開始網拍之後,我們在拍賣環節的投訴率微乎其微,違法違紀目前幾乎是零。
這四大難題的破解,我認為是這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的一個重大變化,基本的變化、模式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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