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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岸關係研究中“主權—治權”分析框架的缺陷及替代方案(上)
http://www.crntt.hk   2014-06-25 00:22:02
對於政治性的最高治權,兩岸只能共享而不能分享。
表1:“主權”與“治權”概念組合下的兩岸政治關係論述簡表
  中評社╱題:論兩岸關係研究中“主權—治權”分析框架的缺陷及替代方案(上) 作者:王英津(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眾所周知,兩岸政治關係的核心問題是主權問題,所有兩岸之爭無不以主權之爭為核心。這既是兩岸關係60多年來發展變化的主軸,也是我們研究兩岸關係必須把握的主線。研究兩岸政治關係定位不應該、也無法回避主權問題。反觀既有的兩岸政治關係(尤其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研究中,主權和治權兩個概念可以說是最常用的一組概念。對於這組概念,學界一直將其作為公理式的分析工具不加懷疑地使用,很少有學者質疑其科學性和嚴謹性。然而,這一概念組合中有些問題仍模糊不清,甚至充滿爭議,譬如,如何理解“主權統一,治權分裂”以及馬英九當局的“互不承認主權,互不承認治權”?兩岸關於“治權”的涵義究竟有何異同?如何看待“主權—治權”分析框架適用於兩岸政治關係研究的意義和缺陷?如何界定兩岸分裂的現狀和性質,方既能維護“一個中國”框架,又能更容易地為兩岸人民所共同接受?等等。為進一步釐清諸如此類的一系列問題,本文特作如下探討。

  “主權—治權”分析框架下的兩岸政治關係論述

  從兩岸既有研究成果來看,“主權—治權”分析框架下的兩岸政治關係論述,不外乎是運用“主權”和“治權”這兩個概念進行的四個組合,即“主權統一,治權統一”、“主權統一,治權分裂”、“主權分裂、治權統一”和“主權分裂,治權分裂”,具體參見表1:

  表1:“主權”與“治權”概念組合下的兩岸政治關係論述簡表

  以上四個組合著重於從主權和治權的存在狀態來界定和描述兩岸政治關係。其中,“主權統一,治權統一”是正常統一國家的形態,其無法用來解釋和描述兩岸分裂分治的現狀,事實上當前也沒有學者用其定位兩岸政治關係,故不將其列入在此討論的範圍。下面重點討論上述的其他三個組合:

  (一)“主權統一,治權分裂”論

  此可謂一個頗為流行的兩岸政治關係論述,其影響範圍亦甚為廣泛。不僅有相當一部分台灣人士(尤其藍營人士)藉此界定和描述兩岸目前的分裂性質和狀況,也有為數不菲的大陸學者用其界定和描述兩岸分裂的性質和狀況。該論述的主要觀點是:“一個中國”是兩岸“憲法”的最大公約數,依據各自“憲法”,彼此在法理上互不承認在對方所在地區(大陸地區或台灣地區)尚有一個主權國家存在,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主權所覆蓋,呈現重疊狀態,故“主權統一”;對於兩岸目前在現實中存在的分裂分治,該論述將其界定為治權層次上的分裂分治,而非主權層次上的分裂分治,此即“主權統一,治權分裂”的主要意涵。在現實政治中,“主權統一,治權分裂”還有幾種變相論述,如:“主權重疊,治權分立”、“主權統一,治權分立”、“主權共享、治權分享”等。

  “主權統一、治權分裂”論述的正向意義在於堅持中國主權(至少在形式上)的統一性和唯一性,認為被分裂的只是主權之外的權力——治權。較之“主權分裂”論,該論述堅持兩岸同屬“一中”,這對於維護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完整,反對“台獨”,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尚須注意到,兩岸出於各自的政治立場和用意而對於“主權統一,治權分裂”的理解和解釋存在一定落差。大陸方面側重於將“治權”理解和解釋為地方性權力,並以此為支點來進一步論證中國的主權並未分裂;而台灣方面則側重於將治權理解和解釋為涵蓋中央和地方兩個層級的權力,具體而言,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堅持實體“一中”的解釋,強調“中華民國”的獨立存在和主權地位,認為“一中即中華民國”,其“主權”涵蓋大陸,而其治權僅及台澎金馬,如“一國兩區”;二是堅持虛體“一中”的解釋,堅持“一中”框架下存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兩個對等分治、互不隸屬的中央政府,如“一國兩治”、“一國兩府”等。以上分析表明,“主權統一,治權分裂”論述存在較大的模糊空間,其既可向“一國兩區”方向解釋,也可向“一國兩府”方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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