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6日電/邏輯力應該優先於強制力。如果出現明顯的邏輯悖論,應該首先著力於解決邏輯問題,而不是著急尋找強制力來粗暴解決問題。
一直以來,知識產權問題在大眾輿論場上好像沒有太多的爭議,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保護版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越來越多的人認為保護知識產權,才能夠保護和鼓勵創新,才能夠有更多的技術積累和突破。
而與這種廣為人知的觀點所不同的是,在法理學界和經濟學界有著不同的聲音,對知識產權有著不同的看法。其中能夠達成共識的看法是,知識不具有可排他性。就是說,知識一旦公布,任何人都有可能利用它,可能是自己使用,也可能是用它來謀利。
所謂“排他性”,是指一類物品或者財產歸某個消費者擁有並控制,就可以把其他消費者排除在外,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該物品。 比如一個蘋果,你吃了我就沒有了;一本書,你拿走了我就沒有了。
一本書具有這樣的排他性,而書中所蘊含的知識本身卻不具備這樣的排他性,這一點基本上沒有異議。有異議的是,針對知識本身這樣的“不可排他性”,卻有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推理結論。
一種觀點認為,正是因為知識具有“不可排他性”這樣的特點,所以才需要國家層面來制定知識產權法來實施保護,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才能夠維持市場秩序,鼓勵更多的人參與到知識的創新和生產過程中來。比如典型的專利保護制度,採取以保護換公開的方式鼓勵技術創新。
相反的觀點則認為,知識本身這種“不可排他性”是一種自然屬性,這種屬性本身並不會造成對知識本身利用上的分歧和矛盾,所以導致知識本身既不能也無需界定其“產權”歸屬。通過法律手段來強行界定某些信息的權利歸屬,恰恰會製造更多的麻煩和困擾。
比如典型的商標搶注問題,很多人註冊商標並不從事相關實際產品的生產,卻可以在別人需要商標的時候向別人索要商標使用費。而硬幣的另一面,則是許多知名品牌不得不進行一些防禦性商標註冊。比如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共計持有2064個商標,除了“五糧液”之外,還註冊了“六糧液”“七糧液”“八糧液”等等;可口可樂註冊了“雷碧”、老幹媽註冊了“老幹爹”、阿里巴巴註冊了“阿里爸爸”等等。
由此引發的官司更是數不勝數,占據了大量司法資源。隨著各地對知識產權部門的建立和完善,相關行政資源的投入也在加大。這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看上去執法力度和範圍的加大,是一種法治的健全和完善,但為什麼還會有人反對呢?
其中其實有兩個隱藏的邏輯悖論,需要非常仔細地進行辨析。
第一個悖論:任何產品都必然包含著一定的知識,如果我們強調對產品產權的保護,本身就已經包含著對其中知識的保護,為什麼需要單獨設置一個獨立的知識產權?
第二個悖論:任何知識都無法脫離具體的產品而獨立存在,也就是說,知識必然需要經過一定的載體才能夠得以傳播,那麼對知識的保護必然無法離開對具體產品而實現,那麼又回到第一個悖論,為什麼要設置一個的獨立的知識產權?
很多人可能會說,你說的是知識產品的保護,不是知識產權的保護。但問題是,知識是什麼?知識是我們人類對外界信息的編碼。當我們看一本書時,我們識別並接收了書上的內容,然後在我們自己大腦中重新進行編碼,才形成我們的知識。
每一個知識都是我們對外在信息的重組和認識,這個過程必然涉及到知識產品,也必然涉及到這個產品所蘊含的內容本身。而在這個產品所蘊含的知識成為我頭腦中的知識的過程中,只要產品的產權是明確的,理論上就不會有知識產權上的矛盾。
比如我購買了一本書,書的產權是明確的,我看完了書之後,書的內容進入了我的大腦,成為了我的知識儲備。這個過程沒有異議。有異議的是,我後面用我的這個知識儲備做什麼。
我如果用來課堂教學,同一本書同樣的內容,我把這些知識以教學服務或者朗讀的方式傳授給了一百個學生,每個人收費一百元。另外一種形式,還是同一本書同樣的內容,我把它印制成册,以複印成册的形式賣給學生,每個人還是收費一百元。第一種方式,我的形象是一名教書育人、傳播知識的園丁。而第二種方式,我的形象則是一個偷印書籍的盜版商販。
暫時不考慮學生的理解接受能力,從傳播知識本身的角度來看,我的行為並沒有邏輯本質上的不同。第一種情況學生聽我講課或朗讀可以不買書,第二種情況學生買的是我的複印版,兩種情況都沒有讓正版書籍和作者賺到錢,但對我的評價卻是截然相反。這恐怕也是一個邏輯悖論。
有人認為知識產權不同於知識產品,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借助國家強制力來保護。而我的觀點恰恰相反,邏輯力應該優先於強制力。如果出現明顯的邏輯悖論,應該首先著力於解決邏輯問題,而不是著急尋找強制力來粗暴解決問題。如果不先解決邏輯問題,那些不講邏輯的粗暴手法,恰恰是在製造問題而不是解決問題。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張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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